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什么时候执行

1、法律分析:国务院在2017年6月7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2、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3、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的是3%,原来的工程质保金是5%,但是,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工程质保金就已经由原来的5%降到了3%。因为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国家的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动压力,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

4、质保金最新规定2022年①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5%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5、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6、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竣工验收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对竣工验收的司法解释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法律分析: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竣工验收的时间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EPC”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是什么?

1、EPC:工程(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建设(Construction),是国际通用的工程总承包产业的总称。工程:从工程内容总体策划到具体的设计工作,采购:从专业设备到建筑材料的采购,建设:从施工、安装到技术培训。涉及领域有能源(传统电力、清洁能源等),交通(铁路、公路等),建筑。

2、区别工作内容不同 EPC模式包括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内容;DB模式是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等工作内容。

3、管理幅度不同:施工总承包只负责施工合同的管理,而EPC总承包项目负责整个工程(或主体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开车,甚至包括一些应有业主负责的事项,如编制使用手册等。